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从高到低分为乙级。其等级首次不超过B级,达到一定业绩后,可按资质标准配置人员进行资质升级。
1、 总则
(1) 本标准所称消防设施专项工程是指各类建设项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2)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乙级。
2、 标准
(1) A级
(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3) 企业独立承担建设规模以上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和三级以上工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套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 专业设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的专项资格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的要求。
(2)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10年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验,主持并完成至少两项符合条件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证书。
(3)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工程专业职称,并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证书。
(1) 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 企业管理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 B类
(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1) 专业设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的专项资格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的要求。
(2) 本科以上学历,主管企业总工程师,8年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验,主持完成不少于1项符合条件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工程专业职称,并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械消防专业培训证书。
(3) 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工程专业职称,并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证书。
(1) 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 企业管理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