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疏散照明是否一律采用耐火线?
(1)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10.4条:消防设备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保护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由此可见,应急照明线属于消防设备的分支线。对于保护对象为一级的建筑物,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阻燃型电线或电缆;对于保护对象为二级的建筑物,可以选用阻燃型电线或电缆。在GB 50116-2013中,不再对保护对象进行分级。
(2)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20.1.4条: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可见该规范规定不论保护对象高低,疏散照明线一律采用耐火电线电缆。
(3)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6.4.5条: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由此可见,高层住宅建筑疏散照明并不一定要采用耐火线缆。
(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者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者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者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可知,根据不同敷设方式和防火保护措施,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可以采用普通、阻燃或耐火线缆。
(5)DB 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4.1条:在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不燃烧体结构内穿金属导管暗敷时,选择阻燃线缆。
不难看出,上述五本规范对消防设备供电线缆的要求不一致,应急照明线路只需保证30min的供电,采用普通铜导线穿管暗敷于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时即可满足要求,但按照GB 50303-2002要求,必须采用耐火型线缆。
2)消防电梯供电
(1)JGJ 16-2008第13.9.11条: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2)JGJ 242-2011第8.2.2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3)GB 50016-2014第10.1.6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综合以上3本规范,对JGJ 16-2008中“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供电电源”的做法并未得到一致认同。如无特殊困难,消防电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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